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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白酒检验规程 - 酒精度、总酸、总酯的检验

更新日期:2023-12-02   浏览量:1261


SN 0048-1992 出口白酒检验规程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白酒的取祥、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予以粮谷、薯类及代用品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调配、包装而成的各类出口白酒的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及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检验;无上述规定的按本标准检验。

术语
蒸馏酒
指以粮谷、薯类、水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法酿造、蒸馏(包括串蒸、浸蒸、提馏)、贮存、勾兑、调配而成的酒。
勾兑
指将有差异的合格酒、互相掺混,达到统一标准基础酒的过程。
调配
指在合格的基础酒中调入适量调味酒的过程。
检验批
指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口的质量相同、均一、规格一致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形成一检验批。
恶性杂质
指蚊、蝇、虫、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秽物。

取样
瓶装酒
检验批量在50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1瓶;
检验批量在501~1000箱,随机抽取10箱,每箱取1瓶;
检验批量在1001箱以上,每增加300箱,随机增抽1箱,增加不足300箱,按300箱计,每箱取1瓶。
每检验批中,至少取样6 瓶(每瓶以500mL计,下同)4瓶用于检验;留样2瓶备查。
散装酒
单件净容(重)量在5L或5kg以上,则按散装酒计。
10件以下逐件抽取;
11~100件随机抽取10件;
101件以上,按该检验批总件数的平方根随机抽取。
取样时应先将酒祥混匀,并根据容器的容积大小比例抽取;每检验批取样量应不少于3L或3kg。样品经充分混匀后,平均分装于3个洁净的具塞磨口细口玻璃瓶中;2瓶用于检验,1瓶留样备查。

检验
感官检验
检验条件
品酒环境,评酒员具备的条件应符合 GB 10345.2 规定要求。
品酒台应光线充足而柔和、无直射阳光、台面应铺白色台布、保持洁净卫生。
品酒杯应用无色透明,无花纹、异味,清洁卫生,容量约为60mL的郁金香型玻璃杯。杯型、比例尺寸等应符合 GB 10345.2 规定要求。
品酒杯中的酒样量应控制在品酒杯容量的三分之二左右,每只品酒杯的酒样量应基本相同。
色泽
按 GB 10345.2 规定方法检验。
香气
按 GB 10345.2 规定方法检验。
口味
按 GB 10345.2 规定方法检验。
风格
按 GB 10345.2 规定方法检验。
理化检验
酒精度
按 GB 10345.3 规定方法检验。
GB/T 10345.3-89 白酒中酒精度的试验方法,本标准被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代替。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本标准中有关酒精度的测定方法被 GB 5009.225-2016 代替。
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总酸
按 GB 10345.4 规定方法检验。
GB/T 10345.4-1989 白酒中总酸的试验方法,本标准被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代替。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总酯
按 GB 10345.5 规定方法检验。
GB/T 10345.5-1989 白酒中总酯的试验方法,本标准被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代替。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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