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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香型白酒基酒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 酒精度、总酸、总酯、酸酯总量的检验

更新日期:2025-11-01   浏览量:96


DB52/T 1767-2023 酱香型白酒基酒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酱香型白酒基酒(包含大曲酱香型白酒轮次酒和大曲酱香型白酒基酒)质量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取样、安全理化检验、感官品评、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物料平衡核算、评价报告等。
本文件适用于酱香型白酒基酒质量的评价。

术语和定义
GB/T 1510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酱香型白酒基酒  Jiangxiangxing baijiu base liquor
以高粱和小麦为原料,采用高温大曲等为糖化发酵剂或其他糖化发酵剂,经固态糖化、发酵、蒸馏制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可作为白酒基酒和调味酒使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基酒或组合酒。
大曲酱香型白酒轮次酒  Daqu Jiangxiangxing baijiu rounds liquor
以高粱和小麦为原料,仅采用高温大曲为糖化发酵剂,按传统大曲酱香型白酒生产工艺,经七个轮次蒸馏分别取得的基酒。
大曲酱香型白酒基酒  Daqu Jiangxiangxing baijiu base liquor
按一定质量标准,将不同轮次的大曲酱香型白酒轮次酒进行调配而成的,具有传统大曲酱香固有风格特征的组合酒。
评价机构  Evaluation agencies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本文件及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自身具有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资质和技术评估能力,从事酱香型白酒基酒质量评价的专业技术机构。
感官品评专家  Expert in sensory evaluation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选聘,具有丰富酱香型白酒基酒感官品评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能够为酱香型白酒基酒感官品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纳入评价机构酱香型白酒基酒感官品评专家库管理的专家。
委托方  Principal
向评价机构提出酱香型白酒基酒质量评价需求的单位,包括:
——酱香型白酒基酒的生产企业;
——酱香型白酒基酒的经销企业;
——有关金融机构。
注:委托方可多家单位联合委托。

取样
类别
酱香型白酒基酒、大曲酱香型白酒轮次酒(一轮次至七轮次)、大曲酱香型白酒基酒。
方法
坛装的酱香型白酒基酒,在批量范围内,确定取样坛数,取样按表1的要求,再按随机抽样标准方法确定被取样坛号,将所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进行分装。
表1.jpg
罐装的酱香型白酒基酒,以每罐为一个批次,整罐搅匀后取样。
数量及封签
每批次样品总数应不少于4500mL,按500mL/瓶分装,共9瓶。4瓶作为检验使用,2瓶作为感官品评使用,3瓶作为留存样品。
每瓶样品应加封签,封签上应有取样人员和委托方代表签字。样品封签不应随意启封、调换,封签上信息应包括样品基本信息、委托单位与取样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取样时间等。
取样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封签样品至评价机构。
取样单
见附录A。
样品运输
样品运输中应满足密封、阴凉、通风、恒温、干燥、清洁等条件,检验样品应有防拆封措施。

安全理化检验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评价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再进行后续评价。安全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jpg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为评价提供技术依据。理化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3。
表3.jpg

检验方法
酒精度/%vol          GB 5009.225
GB 5009.225-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总酸/(g/L)          GB 12456
GB 1245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总酯/(g/L)          GB/T 10345
酸酯总量/(g/L)          GB/T 10345
GB/T 10345-2022 白酒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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