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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 相对密度的测定和折光指数的测定

更新日期:2021-05-21   浏览量:3713


GB 30616-2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用香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由食品用香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食品用香料
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食用香味物质、天然食用香味复合物、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食品用合成香料。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分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中必定含有非酶褐变产物。
食品用香精辅料
为发挥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础物质(例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稀释剂、溶剂等)。
对照品
企业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鉴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的特定物质。
液体香精
以液体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乳化香精
以乳浊液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浆膏状香精
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拌和型固体(粉末)香精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含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香精。
胶囊型固体(粉末)香精
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壁材之内的颗粒型香精。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食品用香精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原料和工艺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B。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25°C/25°C或20°C/20°C或20°C/4°C)     GB/T 11540
GB/T 11540-2008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折光指数(25°C或20°C)     GB/T 14454.4
GB/T 14454.4-2008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京都电子KEM 数字式相对密度计 DA-640
京都电子KEM 全自动折光指数仪 RA-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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